2013年11月8日,孙先生从兵红照明购买了52套深圳海洋王灯具,单价为900元。灯杆39根,单价为60元。孙先生将购买的灯具送到施工现场,安装 使用后,经工程发包方验收,孙先生所使用的深圳海洋王的灯具并非正品,属于假冒产品。不久,发包方将已经安装好的灯具全部拆卸,退给了孙先生。孙先生不但 没拿到工程款还为此支付了1.5万元的拆卸费用。孙先生要求兵红照明赔偿,兵红照明认为公司是从深圳海洋王现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的货,而孙先生的发包方 指定的是另一家公司生产的。2014年3月12日,海洋王公司为孙先生的公司包头市万用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记者在这份声明上看到:“我公司(海 洋王公司)是‘海洋王’和‘ok海洋王’注册权人。本公司从未授权任何‘深圳海洋王现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或销售‘海洋王’和‘ok海洋王’牌灯具产 品。贵公司购买的‘海洋王’和‘ok海洋王’牌灯具产品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商品。”
随后,孙先生将兵红照明起诉到昆区人民法院。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和兵红照明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 系。根据孙先生的举证以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陈诉,足以证明兵红照明向孙先生提供的“深圳海洋王灯具”是假货。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兵红照明 退还孙先生货款5.0468万元,赔偿孙先生拆装费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