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金融市场风云变幻,很多投资者都开始小心谨慎。
高净值客户人群大都关心,若项目出现延期兑付的问题,在选择信托产品的时候,底谁在对自己选的信托产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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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2017年曾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该文件一并下发到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简称“《分类说明》”)中,监管机构首次明确了信托主动、被动管理业务划分标准。
《分类说明》明确,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
被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
《分类说明》指出,被动管理型信托应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
信托公司有权利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信托公司仅依法履行必须由信托公司或必须以信托公司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4)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根据信托公司2017年年报,事务管理类信托大部分其实被归入被动管理型信托资产,但并非完全属于通道,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般来说被动管理信托资产统计范围大于通道类业务;
其次,事务管理类信托部分也被归入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例如,西部信托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包括事务管理类。
此外,这里格外需要注意的是,事务管理类信托是否都是通道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目前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分类,各家信托公司的标准也不一样。
部分信托公司将事务管理类信托定义为委托人交付资金或财产给信托公司,指令信托公司为完成信托目的,从事事务性管理的信托业务。
这类信托业务由委托人驱动,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包括股权代持、员工福利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
而有些信托公司则认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是通过设立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股权代持信托、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产品,帮助其解决税务筹划、事务管理等问题。
那么,主动管理类信托又有哪些优势呢?
从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官方定义来看,在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行为贯穿了从头至尾的每一个环节,至于所谓主动管理责任的背后,不但是信托公司投资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现,更是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回归信托公司本源业务,代表信托公司真正的资产管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
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信托公司通过自主管理,投资策略更加灵活,资金使用效率更高,融资成本相对更低。
因此,各位投资者在甄选信托产品时,一定要看清自己所选择的信托产品是否属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产品,清楚了解自己的投资标的,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信托产品优势,从而实现资产稳健增长。